关于婚前个人分期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产权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本条的适用前提是: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3、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该部分以及还房贷部分相对应比例的房产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解释三实施之前,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实践中大多也认为是一方的财产,而对于归还房贷部分及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处理原则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使另一方对于房产的增值得不到任何收益。对于另一方有失公平,而本条的规定,明确了另一方对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赠值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很好地平衡了这种利益,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