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受到侵害 适格原告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4-08-30 21:30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适格原告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一条对保护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及合作、合资、联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如果行政行为影响了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那么也就影响了联营或合资或合作的各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构成“这些企业”的各方也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保护了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5篇 裁判文书19篇 相关论文32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8]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20010315]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请联系专业律师详细分析: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地图位置 办公电话:13631306506,13570980701; QQ: 1348661382,1127365324;电话:020-37628441。 第一律师团队网站:http://jinpaidazhuang.com/index.asp。 第一律师团队网站:http://www.xintinglaw.com/
文章分类:
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