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又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和决议方法违法,如召开股东大会未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记名股东,或者未于会议召开45日前公告无记名股东。又比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内容违法,如股东大会某特别决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项:
(1)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诉讼。该类诉讼又可细分为停止程序违法之诉和停止内容违法之诉。其中,前者由股东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如属召集程序违法,应撤销同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的全部决定;如属决议方法违法,则只撤销某特定决议事项。为撤销决所作出的判决,其效力既涉及公司又涉及全体股东。后者,其内容违法的决议当然无效。但公司与股东对决议内容是否违法有争议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的诉讼,即确认决议内容是否违法。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的判决,则确认某特定决议事项的决议无效。
(2)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只要股东大会决议违法,股东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违法行为之诉。但停止侵害行为之诉的前提则不仅要有决议违法的事实,还要有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事实。如果仅有决议违法的事实,而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只能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而不能提起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并且,停止违法行为之诉可由公司任何股东提起,而停止侵害行为之诉则只能由被公司决议侵害的股东提起。
【相关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修订)[失效][20000518]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一条 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本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纠正外,将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从证券市场筹资的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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